兒少法33條
第33條(相關機構協助、輔導或安置)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事之一,宜由相關機構協助、輔導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之申請或經其同意,協調適當之機構協助、輔導或安置之:,醫生、老師、警察及社會工作等人員發現小朋友有危險時要立即通報,由政府去調查,提供小朋友保護與照顧,政府評估有必要時,要讓小朋友離開家庭,待在安全的地方,例如親屬家、寄養家庭或兒少福利機構。,...
【Android】兒少防護網,讓小孩遠離色情暴力,避免沉迷於手機的世界裡
大人們愛玩手機,小孩子也很愛玩,甚至手機成為讓小朋友們不要吵的方式之一,在你周遭有類似的經驗嗎?據研究指出,不要讓小孩太早接觸智慧型手機,甚至不要長時間玩手機遊戲,這對於健康發展都是有礙的,因此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