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承購權
土地法第34-1條第4項規定: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又稱優先承購權、優先承買權。與交易標的物的所有權人之間有特定關係(共有、承租關係),則有優先於其他承買人購買不動產之權利。如已有其他承買人,需 ...,所謂的優先購買權,也可以稱為優先承購權,簡單來說就是特定人依照合約,或者是法律之規定,在所有人賣出財產時,出賣人與第三人所約定之相同條件優先購買標的物之權利,也...

存證信函產生器,如何寄發存證信函?要寄給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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