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少法
兒少法

為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保障其權益,增進其福利,特制定本法。兒童及少年福利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應負保護、教養之責任。對於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對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交付安置輔導或施以感化教育之兒童及少年,應依法令配合福利、教養機構或感化教育機構,執行轉銜及復學教育計畫,以保障其受教權。

** 本站引用參考文章部分資訊,基於少量部分引用原則,為了避免造成過多外部連結,保留參考來源資訊而不直接連結,也請見諒 **

全國免費法律諮詢協助網-兒少法

為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保障其權益,增進其福利,特制定本法。 兒童及少年福利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 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應負保護、教養之責任。 對於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依本法所為之各項措施,應配合及協助。 政府及公私立機構、團體應協助兒童及少年之父母或監護人,維護兒童及少年健康,促進其身心健全發展,對於需要保護、救助、輔導、治療、早期療育、身心障礙重建及其他特殊協助之兒童及少年,應提供所需服務及措施。

行政院兒童網-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保障之對象,就是未滿18 歲之兒童及少年,除了父母或照顧者對小朋友負起保護、教養之責任,也需要社會各界予以關懷,對於政府依本法所為之各項措施,應配合及協助,且優先考量小朋友之最佳利益。

全國法規資料庫

由於此網站的設置,我們無法提供該頁面的具體描述。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對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交付安置輔導或施以感化教育之兒童及少年, 應依法令配合福利、 教養機構或感化教育機構,執行轉銜及復學教育計畫, 以保障其受教權。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少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為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保障其權益,增進其福利,特制定本法。 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 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應負保護、教養之責任。 對於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團體依本法所為之各項措施,應配合及協助之。 政府及公私立機構、團體應協助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維護兒童及少年健康,促進其身心健全發展,對於需要保護、救助、輔導、治療、早期療育、身心障礙重建及其他特殊協助之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為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保障其權益,增進其福利,特制定本法 。 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 ;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 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應負保護、教養之責任。 對於主管機關、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團體依本法所為之各項措施,應配 合及協助之。 政府及公私立機構、團體應協助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 顧兒童及少年之人,維護兒童及少年健康,促進其身心健全發展,對於需 要保護、救助、輔導、治療、早期療育、身心障礙重建及其

::: 社家署全球資訊網 ::

您的瀏覽器似乎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無法使用分頁功能,若要進行分頁請使用以下連結: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請輸入關鍵字 底部連結區收合鍵 ::: 婦女福利服務 兒少福利 身障福利 老人福利 家庭支持 綜合企劃 便民服務


兒少法

為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保障其權益,增進其福利,特制定本法。兒童及少年福利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應負保護、教養之責任。對於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依本法所為之各項措施,應配合及協助。政府及公私立機構、團體應協助兒童及少年之父母或監護人,維護兒童及少年健康,促進其身心健全發展,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