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政府工務局違建

一、為有效處理本市既存違章建築及遏止新違章建築之增加,以維護公共安全及市容觀瞻,特訂定本要點。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工務局。各區公所轄區內違章建築之查報工作,由該公所指定人員辦理。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為有效處理本市既存違章建築及遏止新違章建築之增加,以維護公共安全及市容觀瞻,特訂定本要點。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工務局。各區公所轄區內違章建築之查報工作,由該公所指定人員辦理。新違章建...

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

一、為有效處理本市既存違章建築及遏止新違章建築之增加,以維護公共安全及市容觀瞻,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工務局。 各區公所轄區內違章建築之查報工作,由該公所指定人員辦理。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臺南市 其他法規|臺南市 臺南市政府違章建築處理要點

為有效處理本市既存違章建築及遏止新違章建築之增加,以維護公共安全及市容觀瞻,特訂定本要點。 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工務局。 各區公所轄區內違章建築之查報工作,由該公所指定人員辦理。 新違章建築:指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以後興建完成之違章建築。 既存違章建築:指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以前興建完成之違章建築。 施工中違章建築:未經申請建築許可擅自建造之建築物,違章建築其柱、樑、樓版、外牆結構體尚在施工中或其他違章建築施工尚未完成情事者。 非永久性建材:指除鋼筋混凝土、鋼骨、鋼骨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磚

1131007

1131007-臺南市政府工務局修正「臺南市政府工務局辦理申請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基地內存有違章建築處理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臺南市政府工務局

臺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申請增加建築期限認定基準 辦理方式說明_含申請書、增加建築期限計算表、作業流程表

臺南市政府違章建築處理要點

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處理臺南市既存違章建築及遏止 新違章建築之增加,以維護公共安全及市容觀瞻,特訂定本要點。

臺南市 建築法系相關規定|臺南市 臺南市政府工務局辦理申請 ...

臺南市政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基地內存有違章建築之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申請案件,特訂定本要點。 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時,基地內已存在之違章建築應併案補辦手續或申請拆除。 但違章建築之構造與本次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之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不相連者,不在此限。 符合前點但書規定之違章建築,全部納入建築面積、總樓地板面積計算,不適用建築技術規則相關免計之規定。 公寓大廈違章建築部分,經臺南市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調處不成立。 經查報違章建築並排定拆除期程。 符合第二點但書規定之違章建築,不因第三點檢討

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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