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34條之1
共有人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辦理時,負有通知不同意共有人的義務。修正後規定通知時,申請人應以雙掛號或存證信函送達戶籍地址,若確知其實際住居所,應優先 ...,一、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以下簡稱本法條)第一項規定,部分共有人就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以...
共有人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辦理時,負有通知不同意共有人的義務。修正後規定通知時,申請人應以雙掛號或存證信函送達戶籍地址,若確知其實際住居所,應優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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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修正內容解析
共有人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辦理時,負有通知不同意共有人的義務。修正後規定通知時,申請人應以雙掛號或存證信函送達戶籍地址,若確知其實際住居所,應優先 ...
法規內容
一、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以下簡稱本法條)第一項規定,部分共有人就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以下簡稱建物)為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就共有物 ...
[PDF] 土地法第34 條之1 實務解析
*1.依土地法第34 條之1 於為權利變更登記時,涉及對價或補償者,並應提出他. 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土地法第34 條之1 第3 項、土地法第. 34 條之1 執行 ...
土地法34
根據《 土地法》第34 條之一第4 項規定,其中一位共有人將自己持有的部分出售他人時,其他共有人可以用「 與他人相同的價格、條件 」共同或單獨優先購買。
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修正後,共有人應如何通知優先購買權人
土地法第34條之1第2項:「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 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 ... 一、前言 · 二、通知時機點、方式與內容 · 三、通知的對象 · 四、違法通知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