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土地法34條之1優先承購權
沒有這個頁面的資訊。·瞭解原因,債權效力: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所定優先承購權,僅具有債權效力,一旦共有人甲等以過半數同意即逕將共有物出賣並移轉所有權予買受人,丁不得逕向買受人主張買賣契約無效 ...,㈢因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所定之優先承購權僅係共有人間...
土地法第34條之1
沒有這個頁面的資訊。·瞭解原因
** 本站引用參考文章部分資訊,基於少量部分引用原則,為了避免造成過多外部連結,保留參考來源資訊而不直接連結,也請見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