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第34條之1存證信函
優先購買權存證信函是在共有人出售其應有部分時,用以通知其他共有人的正式文件。這份文件可以確保共有人之間的利益得到平等對待,並有助於避免日後可能產生 ...,(一)部分共有人依本法條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前,應先行通知他共有人。(二)書面通知應以雙掛號...
(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7點(一)).*2.書面通知以雙掛號或郵局存證信函為之.書面通知應視實際情形,以雙掛號之通知書或郵局存證信函為之。(土地.法第三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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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一)部分共有人依本法條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前,應先行通知他共有人。 (二)書面通知應以雙掛號之通知書或郵局存證信函,送達他共有人之戶籍地址;如為法人或非法人團 ...
【代書實務】土地法第34
存證信函範例. 依土地法第34-1 條執行要點第8 點,書面通知應以雙掛號之通知書或郵局存證信函,送達他共有人之戶籍地址。 這是是司法院釋出的存證信函範例。 敬啟者: ... 一、 ...
[PDF] 土地法第34 條之1 實務解析
(土地法第34 條之1 執行要點第7 點(一)). *2.書面通知以雙掛號或郵局存證信函為之. 書面通知應視實際情形,以雙掛號之通知書或郵局存證信函為之。(土地. 法第三十四條 ...
土地法34之1之存證信函(持分地優先購買)
土地法34之1之存證信函(持分地優先購買):通知台端就○土地於函達15日內行使優先承購權。 按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