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
一、數宗土地或建物併同出賣未記明各宗土地或建物價金,致無法主張優先購買。·二、就應得對價、補償及買賣條件等私權事項有爭執,並附具已向法院起訴文件。,一、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以下簡稱本法條)第一項規定,部分共有人就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以下簡稱建...
土地法第34條之1第2項:「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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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修正內容解析
一、數宗土地或建物併同出賣未記明各宗土地或建物價金,致無法主張優先購買。 · 二、就應得對價、補償及買賣條件等私權事項有爭執,並附具已向法院起訴文件。
法規內容
一、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以下簡稱本法條)第一項規定,部分共有人就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以下簡稱建物)為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就共有物 ...
[PDF] 土地法第34 條之1 實務解析
*4.依土地法第34 條之1 於為權利變更登記時,涉及對價或補償者,並應提出 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受領證明應加附印鑑證明。 (參照土地 法第34 條之1 第3 項、土 ...
土地法34
依照《 土地法》第34 條之一第1 項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若要就共有物的全部為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就需要通過多數決 ...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
一、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以下簡稱本法條)第一項規定,部分共有人就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以下簡稱建物)為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