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第9條
沒有這個頁面的資訊。·瞭解原因,二、電信室或總配線箱:依第九條規定應設置電信室者,應預留電表設置位置,並設置電源引接線、總配線架(板)、用戶側端子板及電信保安接地設備等;無須設置電信室者,應設置 ...,第九條新建建築物為收容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之電信設...
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110.02.22 訂定)
新建建築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設置電信室:一、用戶側光纜總心數超過四十八心。二、地上層五樓以上且設有地下室之建築物,引進電話電纜總對數超過二十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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