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際網路互連
本辦法適用範圍為第一類電信事業間及第一類電信事業與第二類電信事業間之網路互連。申請經營第一類電信事業並依本法規定取得籌設同意書者,其相互間或與其他電信事業間之網路互連事項,適用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網路互連:指電信事業為使其用戶...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網路互連:指電信事業為使其用戶能與其他電信事業之用戶通信或接取其他電信事業之服務所為之網路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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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互連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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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 網路互連
如果IP網路互連改弦易轍採用高度管制強制互連,本節參考上兩節所說明的第一類電信網路互連的法規設計,就強制互連所引發的法規議題提出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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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條第九項規定訂定之。第二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網路互連:指電信事業為使其用戶能與其他電信事業之用戶通信或接取其他電信�. 業之服務所為之網路連結。 二、行動通信網路:指由行動通信系統及其電信�. 線設備所組成之通信網路。三、固定通信網路:指由固定通信系統及其電信�. 線設備所組成之通信網路。四、衛星行動通信網路:指由衛星系統與行動地球電臺或其他�. 球電臺間組成之通信網路。 五、行動通信網路事業:指設置行動通信網路經�. 行動通信業務之電信事業。六、固定通信網路事業:指設置固定通信網路經營市內網
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十三、網路介接點:電信事業間為網路互連目的所設置之實質連接點。 之通信網路依用戶所撥法定長途或國際通信之網路識別碼判別,自. 動連接該長途或國際網路供用戶通信。 十五、批發轉售服務:依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第二條第一項之定義。 十六、行動轉售服務:依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第二條第一項之定義。 第一項之定義。 定義。 間之網路互連。 其他電信事業間之網路互連事項,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一、不具技術可行性。 二、有影響通信設備安全之虞。 第一類電信事業相互間之網路互連應符合經濟、技術及行政效率。 企業或第三人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