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鑒於世界各地的文化和自然遺產受到各種自然與人為破壞的威脅,於1972年11月16日通過《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 (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Worl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簡稱世界遺產公約),將世界上具有傑出普世價值(Outstanding Universal Value)的自然或文化資產登錄於世界遺產名單,向世界各國呼籲其重要性,進而推動國際合作保護世界遺產。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鑒於世界各地的文化和自然遺產受到各種自然與人為破壞的威脅,於1972 年11 月16 日通過《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Worl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簡稱世界遺產公約),將世界上具有傑出普世價值(Outstanding Universal Value)的自然或文化資產登錄於世界遺產名單,向世界各國呼籲其重要性,進而推動國際合作保護世界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