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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修正內容解析

共有人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辦理時,負有通知不同意共有人的義務。修正後規定通知時,申請人應以雙掛號或存證信函送達戶籍地址,若確知其實際住居所,應優先 ...

法規內容

一、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以下簡稱本法條)第一項規定,部分共有人就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以下簡稱建物)為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就共有物 ...

土地法第34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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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修正重點(二): 多數決併同其他不動產出售

亦即多數共有人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多數決出賣整筆共有不動產時,少數不同意共有人得以「同樣條件」主張優先購買整筆共有不動產。

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修正重點(一):多數決有償讓與對象不得為 ...

首先,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 ...

[PDF] 土地法第34 條之1 實務解析

*1.依土地法第34 條之1 於為權利變更登記時,涉及對價或補償者,並應提出他. 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土地法第34 條之1 第3 項、土地法第. 34 條之1 執行 ...

土地法34

根據《 土地法》第34 條之一第4 項規定,其中一位共有人將自己持有的部分出售他人時,其他共有人可以用「 與他人相同的價格、條件 」共同或單獨優先購買。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符合條件的條文共有37 筆

(一)提存人應為本法條第一項之共有人,並得由其中一人或數人辦理提存。 (二)他共有人之住所為日據時期之番地,可以該番地所查對之現在住所向法院辦理提存。

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修正後,共有人應如何通知優先購買權人

土地法第34條之1第2項:「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 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 ... 一、前言 · 二、通知時機點、方式與內容 · 三、通知的對象 · 四、違法通知的效果

有關您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出售土地於本所辦理買賣登記一案

親愛的市民朋友,您好! 有關您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出售土地於本所辦理買賣登記,經本所駁回一案,謹答復如下: 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駁回 ...

土地法34條之1

共有人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辦理時,負有通知不同意共有人的義務。修正後規定通知時,申請人應以雙掛號或存證信函送達戶籍地址,若確知其實際住居所,應優先 ...,一、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以下簡稱本法條)第一項規定,部分共有人就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以下簡稱建物)為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就共有物 ...,沒有這個頁面的資訊。·瞭解原因,亦即多數共有人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多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