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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34條之1

沒有這個頁面的資訊。 · 瞭解原因

[PDF] 優先承購權

 債權效力: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所定優先承購權,僅具有債權效力,一旦共有人甲 等以過半數同意即逕將共有物出賣並移轉所有權予買受人,丁不得逕向買受人主張買 賣契約無效 ...

共有人未依法通知他共有人得行使優先承購權就出售共有土地

㈢因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所定之優先承購權僅係共有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並無對抗第三人之效力,故出賣應有部分之共有人之通知義務,純屬共有人間之內部關係,共有人未踐行此項 ...

土地法第34條之1優先購買權通知新規定

自起,內政部修正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之執行,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優先購買權人已放棄或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者,出賣人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97條第1項規定 ...

土地法34

「 優先購買權 」又稱為優先承購權,指的是所有權人將不動產出售時,其他人有以同樣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取代原本契約中買方的地位。根據《 土地法》第34 條 ...

土地法第34條之1優先承購權之實務問題研析

當共有人出賣其持分(應有部分)或公同共有土地給第三人時,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俾使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購,稱之為他共有人的「優先承 ...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符合條件的條文共有37 筆

第11 點本法條第四項所稱之優先購買權,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部分共有人依本條規定出賣共有土地,就該共有人而言,仍為出賣其應有部分,對於 ...

解釋函 - 中華民國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

案經函准法務部法律字第0920008002號函復略以:「按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

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修正後,共有人應如何通知優先購買權人

整體修法內容來看,是偏向兼顧不同意出售共有人(下稱他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權益來靠攏,而提升以多數決處分的部分共有人(下稱部分共有人)的處分難度。而 ... 一、前言 · 二、通知時機點、方式與內容 · 三、通知的對象 · 四、違法通知的效果

優先承購權(二) 土地法第34條之1

土地或建築物的共有人一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其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如果其他共有人在收到出賣通知後15日仍未決定是否要優先承購, ...

土地法34條之1優先承購權

沒有這個頁面的資訊。·瞭解原因,債權效力: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所定優先承購權,僅具有債權效力,一旦共有人甲等以過半數同意即逕將共有物出賣並移轉所有權予買受人,丁不得逕向買受人主張買賣契約無效 ...,㈢因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所定之優先承購權僅係共有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並無對抗第三人之效力,故出賣應有部分之共有人之通知義務,純屬共有人間之內部關係,共有人未踐行此項 ...,自起,內政部修正土地法第34條之1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