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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修正內容解析

一、數宗土地或建物併同出賣未記明各宗土地或建物價金,致無法主張優先購買。 · 二、就應得對價、補償及買賣條件等私權事項有爭執,並附具已向法院起訴文件。

法規內容

一、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以下簡稱本法條)第一項規定,部分共有人就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以下簡稱建物)為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就共有物 ...

土地法第34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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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土地法第34 條之1 實務解析

*4.依土地法第34 條之1 於為權利變更登記時,涉及對價或補償者,並應提出 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受領證明應加附印鑑證明。 (參照土地 法第34 條之1 第3 項、土 ...

[PDF]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修正規定對照表

一、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 之一(以下簡稱本法. 條)規定,部分共有. 人就共有土地或建築. 改良物(以下簡稱建. 物)為處分、變更及. 設定地上權、農育. 權、不動產役權或典. 權, ...

土地法34

依照《 土地法》第34 條之一第1 項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若要就共有物的全部為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就需要通過多數決 ...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符合條件的條文共有37 筆

(一)提存人應為本法條第一項之共有人,並得由其中一人或數人辦理提存。 (二)他共有人之住所為日據時期之番地,可以該番地所查對之現在住所向法院辦理提存。

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修正後,共有人應如何通知優先購買權人

土地法第34條之1第2項:「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 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 ...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

一、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以下簡稱本法條)第一項規定,部分共有人就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以下簡稱建物)為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 ...

[PDF]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修正運用及爭議問題探討

一、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 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

一、數宗土地或建物併同出賣未記明各宗土地或建物價金,致無法主張優先購買。·二、就應得對價、補償及買賣條件等私權事項有爭執,並附具已向法院起訴文件。,一、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以下簡稱本法條)第一項規定,部分共有人就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以下簡稱建物)為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就共有物 ...,沒有這個頁面的資訊。·瞭解原因,*4.依土地法第34條之1於為權利變更登記時,涉及對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