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工作地點
強制工作為我國刑法保安處分類型之一,.目的係補充刑罰之不足,過去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即設有強制工作規定,但因立法設.計方式牴觸憲法,後續經大法官宣告違憲1,.,修正公布之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18歲以上之竊盜犯、贓物犯,有左列情形之...
理由書第20段指出:強制工作雖然不是刑罰,也有刑前、刑後強制工作的區分,但都是剝奪人身自由,性質上帶有濃厚自由刑色彩,也是在法務部設置的勞動場所內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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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強制工作處分的裁判省思
強制工作為我國刑法保安處分類型之一,. 目的係補充刑罰之不足,過去槍砲彈藥刀械. 管制條例即設有強制工作規定,但因立法設. 計方式牴觸憲法,後續經大法官宣告違憲1,.
司法院釋字第812號【強制工作案】
修正公布之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18歲以上之竊盜犯、贓物犯,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一、有犯罪之習慣者。
歷史法條
(強制工作處分) 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前項之處分期間為三年。但執行滿一年六月後,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 法院得 ...
812號解釋:強制工作釋憲案
理由書第20段指出:強制工作雖然不是刑罰,也有刑前、刑後強制工作的區分,但都是剝奪人身自由,性質上帶有濃厚自由刑色彩,也是在法務部設置的勞動場所內執行, ...
強制工作作業規則
強制工作處所之作業,除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之規定辦理外,應斟酌衛生、教化、經濟與受處分人將來之生計定之。
強制工作:與監獄行刑難以區隔的保安處分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52條: 實施強制工作處所, 應斟酌當地社會環境,分設各種工場或農場 。 強制工作處所,必要時,得呈准監督機關,使受處分人在強制工作處所以外公設或私設之工場、農場及其他作業場所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