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休息時間
《勞基法》第35條規定勞工如「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休息30分鐘」,因此如果勞工連續工作超過4小時未休息,雇主可能已違反該條規定。,依照勞基法第35條規定,勞工只要繼續工作4小時,雇主就應排定給予至少30分鐘的休息時間,但如果是採用輪班制或工作具有連續性、緊急...
【勝綸專欄】勞工連續工作四小時,雇主是否就必須給予三十分鐘之 ...
結論:主管機關及多數法院見解認為:勞工連續工作四小時後,就應該休息三十分鐘,嗣後繼續工作四小時後,仍應再給予休息時間至少三十分鐘。該休息時間一定要阻斷四小時之連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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