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息時間
《勞基法》第35條規定勞工如「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休息30分鐘」,因此如果勞工連續工作超過4小時未休息,雇主可能已違反該條規定。,依照勞基法第35條規定,勞工只要繼續工作4小時,雇主就應排定給予至少30分鐘的休息時間,但如果是採用輪班制或工作具有連續性、緊急...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所屬就業服務站,服務時間為週一到週五,除個案管理資源站為08:30~17:30;其他各站為9:00-17:00(中午有服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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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工作四小時一定要有30分鐘休息時間?
依照勞基法第35條規定,勞工只要繼續工作4小時,雇主就應排定給予至少30分鐘的休息時間,但如果是採用輪班制或工作具有連續性、緊急性的話,雇主便可以在工作 ...
工時(休息、休假、請假)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
工時制度及工作彈性化措施介紹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
[PDF] 工時、休息與加班篇
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 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 ...